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三、
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
四、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或者法官签名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
五、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的送达回证和送达证明书,应当注…
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九、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十、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本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十一、
对引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修改。
根据本决定,对《安排》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