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