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十一、

十一、 对引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