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