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复函的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下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