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