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