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