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
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