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