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