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