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