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三、 三、 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6) 最高人民法院设统计处;高级人民法院除个别暂不需要的外,应设统计科;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设专职统计人员,有的只设兼职的,其兼职不… (7) 各级人民法院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审判业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统计人员,并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统计知识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8)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必须调动时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的人接替,做好交接工作。 (5)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