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三、 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8) 三、 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8)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必须调动时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的人接替,做好交接工作。 (7)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