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二、 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5) 二、 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5) 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处、科)管理;尚未设立研究室(处、科)的法院,由办公室管理。 (4)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