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