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