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