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 一、 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 二、 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 三、 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对现场能够自主办理诉讼事项的,引导至绿色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耐心沟通、… 四、 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 五、 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地方人民法院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愿意参与涉… 六、 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由法官、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 七、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联动化解机制。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残疾人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梳理分析。对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涉诉信访事项,按照调解优先、诉访分离原则,积… 八、 做实诉源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携手“抓前端、治未病”。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纠纷化解调解或者提供诉讼服务… 九、 加强联合普法宣传。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要针对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制作普法宣传产品,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尊法学法… 十、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共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通过定期情况通报、数据信息… 附件: 1. 目的 2. 定义 3. 适用范围 4. 规范性文件引用 5. 建设原则 6. 无障碍通行设施 (1)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入,无障碍通道有地面高差时,应当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 诉讼服务中心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楼梯或者无障碍电梯; (3) 诉讼服务中心出入口建有公共盲道的,应当设置室外盲道,室外盲道应当与公共盲道相连接; (4) 诉讼服务中心建有停车场的,应当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 无障碍服务设施 (1) 低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导诉台、低位服务窗口、低位自助服务设备等; (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所,或者在方便残疾人进出的男、女厕所各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 (3) 可以根据场地实际和用途在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室、审判法庭等区域设置轮椅席位。 8. 无障碍标识 9. 无障碍辅助设备 (1) 为肢体残疾人提供拐杖、轮椅等移动辅助设备; (2) 为视力残疾人提供放大镜等视力辅助设备; (3) 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无线辅听系统等听力辅助设备; (4) 为言语残疾人提供手写板等信息沟通辅助设备。 10. 无障碍诉讼资料 (1) 诉讼资料以纸质版提供的,字体字号设置应当不小于小三号,并设置合适的行间距,方便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2) 诉讼资料以电子版提供的,应当具备语音识别、页面字体放大或缩小等功能; (3) 诉讼资料以盲文版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规范要求。 11. 人员培训管理 12. 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