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民航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航运行保障单位等民航运行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