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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六、 将第四条调整至第九条之后,将第五条调整至第七条之后,相应调整相关条文序号。 本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