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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6年) 三、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在第三款后新增一款,即第四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将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