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