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