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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3. 五、 关于涉案货物、财产及运输工具的处置
  4.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三)

五、 关于涉案货物、财产及运输工具的处置

(三) 对所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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