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二)

(二) 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