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一)

(一) 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