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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3.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4. 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七、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七、 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 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 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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