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12.5.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二、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