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