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按照本地区终结案件移交办法,报请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信访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相关单位,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并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人案分离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由终结决定单位对口移送信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该地区终结移交办法处理。 存在争议且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可以直接移送终结材料。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联络员,负责协调人案分离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的移送、接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