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应当编立案号,纳入案件质量监管和业绩考评。
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终结。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终结审查程序,并将终结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终结。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终结审查程序,并将终结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