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访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信访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