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