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信访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属地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审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