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