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