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放涉法涉诉信访信息系统接口和数据,支持、配合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联网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共享信访信息和案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