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借阅、查阅、复制卷宗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关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