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仍缠访缠诉,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接待信访人,或者联合召开案件听证会,共同做好化解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