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均同意由专家委员进行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在专家委员名录中共同选定一至三名专家委员担任调解员。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及时与选定的专家委员联系,安排推进相关调解工作,并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应专家委员。
专家委员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专家委员接受选定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书》,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专家委员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