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前,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调解的声明书。专家委员主持调解时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国际商事法庭书面披露。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收到专家委员的披露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