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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商事法庭委派/委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的,应当在当事人选定或者国际商事法庭指定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后,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应机构。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书》,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