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
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
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
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核稿;
签署发布;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项;
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
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
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核稿;
签署发布;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