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研究起草,并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检察工作实践需要,经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可以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研究起草,并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检察工作实践需要,经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可以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