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司法解释工作的有关事宜,统一负责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清理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共同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