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