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撤销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