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司法解释审议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项来源和背景;

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

征求有关机关、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

司法解释审议稿的逐条说明,包括各方面意见、争议焦点、承办部门研究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