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经批准承办相关司法解释的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后对司法解释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并起草说明,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对于较为重大的司法解释,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前,可以征求有关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